为贯彻落实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及建设部《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》(建金政函〔2018〕181号)文件精神,依据我市2019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,调整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6080元。
2020年1月1日起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,以录用或调入后发放的首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,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,不再重新核定。
依据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及现行缴存比例,调整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最高限额为3858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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